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、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,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基本准则》,制定本准则。
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:
(一) 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,适用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——投资性房地产》。
(二) 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,适用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——资产减值》和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——企业合并》。
(三) 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,适用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——石油天然气开采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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