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披露
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:
(一) 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。
(二) 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,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、预计净残值、折旧方法、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。
(三) 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、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。
(四) 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。
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下列信息:
(一) 因购买而增加的生物资产;
(二) 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;
(三) 因出售而减少的生物资产;
(四) 因盘亏或死亡、毁损而减少的生物资产;
(五) 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;
(六) 其他变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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